2008年4月27日 星期日

4/22拜訪台北縣城鄉局開發課 談「古蹟容積移轉」

淡水文化資產守護連線副召集人 蔡維倫

一、法令依據:民國95年4月14日發布之「古蹟容積移轉辦法」修正條文,規定如下:
(1)修正為全數移轉:在此新修正的辦法中,將原先古蹟容積移轉中的可移出容積,從原先需扣除古蹟所使用的容積,改為以土地的基準容積全數移出
(2)接受基地:以同一都市計畫地區內任何一宗建築土地。該接受基地如在建築申請時,未能將所有獲准移入的容積使用完,可再移往同都市計畫內的另一宗建築土地,並以一次為限。
(3)接受基地的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的40%為限,如在整體開發、都市更新、臨永久性空地條件下,可提高到50%。
(4)送出基地移出容積的換算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 × 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公告現值 ÷ 接受基地申請容積移轉當期之公告現值
(5)送出基地的可移出容積可分次移出
(6)辦理容積移轉所需相需相關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其法人登記証明文件影本。
3. 協議書。
4.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的土地登記簿謄本。
5. 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6. 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古蹟主管機關核定之修復、再利用計畫。
7.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 其他經主關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二、目前實際執行和相關規定
(1)兩階段申請根據承辦員表示,有關古蹟容積移轉可採兩階段方式提出申請,就是在還沒有特定接受基地時,古蹟所有人可以先行提出「申請移出容積量」,之後待有接受基地時再提出。
(2)所需資料如下:
1. 地籍圖。2. 地形圖。3. 都市計畫圖。4. 分區使用證明。
5. 工程竣工圖或建築物測量成果圖。6.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7. 土地建物謄本。8. 認定古蹟資料。9. 古蹟管理維護計畫。
(3)業務主管機關和辦理流程:由城鄉發展局為主管單位,在受理申請後會將古蹟管理維護計畫送會文化局審查。
(4)台北縣辦理古蹟容積移轉的相關案例:目前只有蘆洲李宅一案。

三、古蹟容積移轉在政府施行「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下的衝擊
當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在民國90年開始實施後,淡水的兩個都市計畫區(淡水地區、竹圍地區)雖已經實施容積率管制,但開發商可以透過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提高建築的容積率,事實上在淡水區最近推出的建築開發案,皆以這樣的方式提高容積。

這對古蹟容積移轉的衝擊是,此兩類不同類型的土地容積移轉,對開發者而言還是屬於同一個容積移轉的市場,相較之下,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較為簡便,即使是1平方公尺的道路用地亦可提出申請捐贈後容積移轉。而古蹟容積移轉,需古蹟的所有土地建物權利人同意,並提出維護管理計畫審查後方可辦理。即使在現有法令之下,古蹟容積移轉移出的容積,在接受基地的接收上限較高,但申請的門檻的確較高,因此古蹟容積移轉案例少是必然的。

而且,在容積移轉的現有市場中,因為有太多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待被收購,容積移轉價格在地主跟開發商的協議中,目前實際成交的價格只有原土地公告現值的3-4成,對原先政府要以容積移轉補償古蹟所有權人的用意,實際上也受到減損。

2008年4月26日 星期六

農曆3月22日媽祖聖誕 淡水福佑宮 媽祖繞境慶典活動

農曆三月二十二日是媽祖的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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