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

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後該如何經營管理?-- 許慧明


縣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殼牌倉庫),於2006年1月經台北縣政府完成招標發包進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後,歷時多年,台北縣政府文化局最近根據工程進度評估,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工程預計可望於2009年7月底完工。為了研商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後該如何經營管理之問題,文化局於2008年11月28日邀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淡水鎮公所和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一起開會討論。

淡水殼牌倉庫是在2000年6月27日經台北縣政府公告指定為縣定古蹟。淡水殼牌倉庫的歷史已超過百年以上,是清代淡水開港通商對外貿易的重要史證,她原屬英商殼牌國際石油集團所有,但殼牌國際石油集團在淡水殼牌倉庫指定為縣定古蹟後,卻主動提議捐贈,並於2000年12月31日正式將淡水殼牌倉庫移交給淡水民間的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這項歷史性的世紀餽贈,特別榮獲行政院文建會頒發「文馨獎」嘉許表揚,成為當年度最重要的文化紀事。

難得的是台北縣政府作為古蹟主管機關,對淡水殼牌倉庫的管理維護關注備至,不但用心委託專家學者進行調查研究與修復再利用的規劃工作,而且積極爭取中央政府補助經費讓淡水殼牌倉庫的古蹟修復工程得以有效推動。如今古蹟修復工程接近完工,令人對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後該如何經營管理,對外開放參觀,充滿欣喜和期待。

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係由台北縣政府文化局負責主辦,依照台北縣政府文化局的原先規劃,淡水殼牌倉庫如能於2009年7月底順利完工,文化局擬於驗收通過後預訂在2009年10月底或11月初交還淡水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不過,因為淡水殼牌倉庫古蹟範圍內之土地現在有大部分係登記為國有土地,法定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而國有財產局代表在出席台北縣政府文化局2008年11月28日的會中竟要求淡水文化基金會,在工程完工後以承租方式租用殼牌倉庫古蹟範圍內之國有土地,使得淡水殼牌倉庫能否按照台北縣政府文化局的原先規劃交還淡水文化基金會營運管理,產生重大變數。

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第1項明文規定:「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淡水文化基金會對於淡水殼牌倉庫的營運管理,固然責無旁貸,但是淡水殼牌倉庫古蹟範圍內之土地既屬國有土地,依據國有財產法第12條及第25條規定,國有財產局作為法定管理機關,依法亦應直接擔負起管理維護之責,國有財產局不主動承擔國有土地的管理維護之責,反而要求淡水文化基金會支付租金租用土地,豈非太為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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